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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须亲自收集证据独立作结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作者:法制日报 周芬棉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又添两规则


 

要求律师亲自收集证据独立作出结论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执业规则)近日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上述两规则的发布,以及证监会2007年5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两部门下一步还将抓紧出台股票发行、境内境外融资、并购重组、期货业务、机构业务等若干个相关细则。

 

证券执业规则规范方法和程序


  证券执业规则共5章43条。主要包括总则、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及附则等。其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要求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和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具体在核查验证方面,证券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要求律师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对于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证券执业规则对查验计划、意见复核等质量控制程序予以细化,要求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的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对工作底稿的制作、主要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同时,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包括意见书的标题、收件人、法律依据、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法以及结论性意见等。

 

基金执业规则细化重点查验内容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在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制度框架中,《管理办法》是依据,证券执业规则规范方法和程序,解决“怎么做”,基金执业规则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解决“做什么”。

  基金执业规则,共11章47条,按照《管理办法》和证券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事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关于基金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申请材料等方面,执业律师应查验的内容。

 

大国资本市场需要律师专业服务


  据公开资料,截至2010年11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2026家,股票市值已26万亿元,成为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资本市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资本市场呼唤大国资本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在服务资本市场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在不少领域,担当起了“设计师”的角色。但是,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流于形式;敬业精神不足,有少数执业律师勤勉尽责不够,核查验证的有效性不强等。

  据了解,上述执业规则发布后,在律师界产生强烈反响。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说,规则发布后,他们立即要求每位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熟悉两规则,并在实践中严格践行、熟练运用。要求每个未完成的证券项目,立即全面检查查验规则的实施状况、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靳庆军告诉记者,他们结合规则,立即着手对本所内部证券业务工作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重新梳理完善,对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的重点和难点进行有效管理。